回健康食品資訊天地首頁
最新訊息
健康文章
常見問與答
健康食譜
健康食品法規查詢
永信健康園地

第三章 健康食品之安全衛生管理
第 十 條  健康食品之製造,應符合良好作業規範。
輸入之健康食品,應符合原產國之良好作業規範。
第一項規範之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 十一 條  健康食品與其容器或包裝,應符合衛生之要求,其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 十二 條 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製造、調配、加工、 販賣、儲存、輸入、輸出、贈與或公開陳列:
一、變質或腐敗者。
二、染有病原菌者。
三、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。
四、受原子塵、放射能污染,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。
五、攙偽、假冒者。
六、逾保存期限者。
七、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。
回健康食品法規查詢首頁
  健康食品資訊天地>> 回首頁最新資訊健康文章常見問與答健康食譜健康食品法規查詢  
版權宣言:本網內容皆來自網路公開訊息及網友提供.文字圖片相關版權皆屬原該公司或網站所有*本網無販購任何相關商品.網站僅提供參考說明之用.並不能視作醫療意見.任何健康問題應諮詢專業的醫師*